(2017)皖12民辖终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云南乐道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临泉县霞光居民服务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临泉县霞光居民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云南乐道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民辖终125号上诉人(一审被告):临泉县霞光居民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解放南路中泰景城霞光养老度假村运营中心。法定代表人:刘曙光。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云南乐道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广场金色年华A座A27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5920494643。法定代表人:董爱民,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临泉县霞光居民服务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云南乐道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2017)皖1221民初422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临泉县霞光居民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上诉称,云南乐道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且本案合同最后签订地为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故本案应由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本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服务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一审被告临泉县霞光居民服务管理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安徽省临泉县,故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具有本案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柏 强审判员 郭 阳审判员 王高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天旸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