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4民初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舒易生与彭国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易生,彭国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224民初762号原告:舒易生,男,198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瞿宏武,湖南省溆浦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彭国岳,男,196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原告舒易生与被告彭国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舒易生委托诉讼代理人瞿宏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彭国岳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舒易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彭国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4月11日,被告彭国岳因周转不开,向原告借款20000元整,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后经原告催要,被告避而不见。彭国岳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被告彭国岳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原告提交的借条原件1份1页,因其形式、来源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内容真实,能够证明本案待证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4月11日,被告彭国岳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20000元,向原告出具了借条1张,没有约定借款利率及还款期限。原告以现金支付的方式将借款交给被告使用。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没有及时返还,以致发生纠纷。本院认为: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彭国岳在原告处借款,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双方借贷关系成立。该借款行为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执行。原告与被告在借据中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以随时向被告催要,被告在原告催要后没有及时返还借款,是造成本案纠纷的原因,应承担返还责任。综上所述,对原告舒易生要求被告彭国岳返还借款本金2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彭国岳在本判决生效后返还原告舒易生借款本金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彭国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军人民陪审员 李宝忠人民陪审员 周高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张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