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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民初90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越州支行与蒋国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越州支行,蒋国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2民初9047号原告: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越州支行,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环城北路33号。负责人:袁军,系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宏超,男,系银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婷婷,女,系银行员工。被告:蒋国明,男,1991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越州支行与被告蒋国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越州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83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尉子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陆迎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