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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2民初4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黄真真与郑传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真真,郑传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2民初4599号原告:黄真真,女,198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在中、陈育云,福建议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郑传盛,男,196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真真与被告郑传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真真于2017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以双方纠纷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真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为2900元,由原告黄真真负担。审判员 林  朝  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叙颖(代)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