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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民终2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宋德全与宿迁市博盟货物快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宿迁市博盟货物快递有限公司,宋德全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民终20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宿迁市博盟货物快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解伯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德全。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祥祥。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跃。上诉人宿迁市博盟货物快递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宋德全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2017)苏1311民初3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按照上诉人宿迁市博盟货物快递有限公司在民事上诉状中提供的送达地址,以法院专递方式向其邮寄了开庭传票,并于2017年7��8日被签收。但上诉人宿迁市博盟货物快递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本院指定时间到庭参加诉讼,应当按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宿迁市博盟货物快递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宿迁市博盟货物快递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亚非审判员  陈泽环审判员  庄云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汪小婉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