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02执1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左建军罚金刑执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C}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湘0302执1197号 移送部门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左建军,住湘潭市雨湖区。 被执行人左建军因犯危险驾驶罪,本院于2017年8月1日作出的(2017)湘0302刑初24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8月24日移送执行,本院于8月24日立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左建军自动履行罚金5000元。至此,本案罚金刑执部分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7)湘0302刑初246号刑事判决书对被执行人左建军的罚金刑执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易己达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姜震南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 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一)据以执行的刑事判决、裁定被撤销的; (二)被执行人死亡或者被执行死刑,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三)被判处罚金的单位终止,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四)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免除罚金的; (五)其他应当终结执行的情形。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情形的,应当追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