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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12执5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济南市历城区幸福柳小区业主委员会、济南聚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南市历城区幸福柳小区业主委员会,济南聚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12执554-2号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历城区幸福柳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负责人宫某某,主任。被执行人济南聚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法定代表人武某某,经理。本院于2015年12月20日依法作出(2015)历城民初字第1816号民事判决书,现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判决书内容为:一、限被告济南聚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撤出济南市历城区幸福柳小区。二、限被告济南聚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移交济南市历城区幸福柳小区安防监控中心控制室的钥匙及安防设备。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济南聚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还款义务,未果。本院依法向济南市房管局、车管所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调查,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及证券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申请执行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鲁0112执554-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吴 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海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