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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6刑初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张峰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逯海稳,张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刑初620号自诉人逯海稳,男,198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被告人张峰,男,1969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自诉人逯海稳以被告人张峰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因被告人张峰已履行全部义务,自诉人逯海稳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逯海稳申请撤回自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逯海稳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陈有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滨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