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02民初2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苏保喜与王建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保喜,王建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2民初2958号原告:苏保喜,男,195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当智,河南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建立,男,196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原告苏保喜与被告王建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苏保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苏保喜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柳 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慧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