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财保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北京银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卢普伦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银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卢普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财保84号申请人:北京银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花园东路11号泰兴大厦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571277310U。法定代表人:王永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莹,江苏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卢普伦,男,汉族,1943年1月17日生,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现住常州市武进区,申请人北京银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向常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卢普伦银行存款104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进行了担保,并向本院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险金额为104万元。2017年8月23日,常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银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卢普伦银行存款104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北京银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陆 军审判员 刘晓琴审判员 刘 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金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