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3民初3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玉真与曾岩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真,曾岩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3民初3247号原告:王玉真,女,汉族,1997年2月21日出生,住商水县。被告:曾岩,男,汉族,1998年7月30日出生,住商水县。原告王玉真与被告曾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王玉真负担。审判员 杨立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XX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