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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3民初3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玉真与曾岩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真,曾岩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3民初3247号原告:王玉真,女,汉族,1997年2月21日出生,住商水县。被告:曾岩,男,汉族,1998年7月30日出生,住商水县。原告王玉真与被告曾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王玉真负担。审判员  杨立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XX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