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3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游书林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游书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3650号罪犯游书林,男,1985年3月12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五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30日作出(2012)罗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游书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继续追缴被告人的非法所得发还被害人,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7日以(2014)榕刑执字第541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6年5月13日以(2016)闽01刑更311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于2017年8月1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游书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间累计获得表扬3个,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游书林已缴纳罚金人民币3400元,其中前一次减刑时,已缴纳罚金人民币2700元,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700元。本院认为,罪犯游书林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游书林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游书林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游书林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7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4月20日起至2017年10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孝铭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