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03民初5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夏军生与崔金和、崔步礼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军生,崔金和,崔步礼,崔寿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03民初5313号原告:夏军生,男,1983年4月9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凤歌、李丽,江苏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金和,男,1980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被告:崔步礼,男,1975年7月1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被告:崔寿军,男,1982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原告夏军生与被告崔金和、崔步礼、崔寿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夏军生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夏军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0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902元,由原告夏军生负担。审判长 徐庆余审判员 陶文花审判员 丁 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孔建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