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922民初2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卢俊淑与昝敬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俊淑,昝敬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2民初2975号原告:卢俊淑,女,1965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委托代理人:库增民,清丰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付晓冉,清丰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昝敬朝,男,1965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原告卢俊淑诉被告昝敬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卢俊淑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俊淑的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俊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3元,减半收取266.5元,由原告卢俊淑负担。审判员  李金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戴晓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