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1民初2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瑞兴隆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张亚婷、杨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瑞兴隆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张亚婷,杨茂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1民初2431号原告鄂尔多斯市瑞兴隆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地址:达拉特旗树林召镇文苑新村社区综合办公大楼。法定代表人:马志杰、公司总经理。被告张亚婷,公民身份证号:×××,女,汉族,1986年12月29日。被告杨茂,公民身份证号×××,男,汉族,1984年11月3日出生,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鄂尔多斯市瑞兴隆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张亚婷、杨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鄂尔多斯市瑞兴隆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鄂尔多斯市瑞兴隆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鄂尔多斯市瑞兴隆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 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莉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