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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1民初01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吉林省永大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单德玉、郭光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永大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单德玉,郭光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1民初01128号原告:吉林省永大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姜继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子文,该公司职工。被告:单德玉,男,197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双阳区。被告:郭光卫,男,1974年9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双阳区。吉林省永大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单德玉、郭光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吉林省永大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吉林省永大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吉林省永大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10586元),剩余案件受理费10561元退回原告吉林省永大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审 判 长  胡忠宇人民陪审员  刘一嘉人民陪审员  魏宇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晓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