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2执19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华路支行与陕西信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华路支行,陕西信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2执19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华路支行。负责人:梁泊被执行人:陕西信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致洁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华路支行与陕西信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公证执行证书(2017)西碑证经字第15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陕西信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华路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信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借款及利息、执行证书公证费共计274031.13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信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未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将陕西信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陕A88X**号雪佛兰牌车辆手续予以查封,并锁定该车辆,在查封其间不得检验该车辆。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吴利平审 判 员 彭 莉代理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郭 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