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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12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北京天岳恒房屋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郑迪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天岳恒房屋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郑迪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2391号原告北京天岳恒房屋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二号楼一层。法定代表人王永利,经理。委托代理人邹宗荣,北京市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迪生,男,197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北京置业新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北京市房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天岳恒房屋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郑迪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庭前调解,被告已将物业费交至北京天岳恒房屋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天岳恒房屋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天岳恒房屋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冯 淼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震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