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502执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杨某与李某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502执754号申请执行人杨某,女,1963年1月17日出生,回族,现住本溪市。被执行人李某,男,195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本溪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杨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辽0502民初148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潘英智审判员 姜 辉审判员 李玉玺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文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