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2执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康向军与王亚杰提供劳务着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向军,王亚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2执425号申请执行人:康向军。申请执行人:王亚杰。申请执行人康向军与被执行人王亚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347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康向军与被执行人王亚杰双方和解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2014)兴民初字第347民事判决书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常 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姜国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