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6执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阮小云、吴小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阮小云,吴小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6执68号申请执行人阮小云,女,196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宜黄县人,住宜黄县。被执行人吴小明,男,1962年8月7日出生,汉族,宜黄县人,住宜黄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阮小云与被执行人吴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已与2015年通过(2015)宜法执字第128号案件冻结吴小明全部工资,申请人阮小云同意参与分配,另经我院到银行、车管、土管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吴小明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阮小云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真伟审判员 孙继军审判员 习国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袁昆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