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03民初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阳明街支行与高鸿翔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阳明街支行,高鸿翔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03民初53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阳明街支行,住所地牡丹市阳明区。法定代表人:赵晓华,女,该支行行长。诉讼委托代理人:高万文,男,196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阳明街支行职员,住牡丹江市西安区。诉讼委托代理人:刘海涛,男,196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阳明街支行职员,住牡丹江市东安区。被告:高鸿翔,男,198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地牡丹江市阳明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阳明街支行与被告高鸿翔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阳明街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4036.00元,减半收取2018.0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阳明街支行负担。审 判 员 范晓丹审 判 员 吕彦君人民陪审员 高广明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许春娟书 记 员 姜思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