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3执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叶鹏举与广州市荔湾区露鼎锋茶行、宁淑欣买卖合同纠纷(2017)粤0103执92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某,广州市荔湾区露鼎锋茶行,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3执922号申请执行人:叶某,男,1992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被执行人:广州市荔湾区露鼎锋茶行,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山村路太平约*号之七(**栋)自编*号。经营者:宁淑欣。被执行人:宁某,女,汉族,1987年4月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海伦市。申请执行人叶某与被执行人广州市荔湾区露鼎锋茶行、宁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0103民初39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退还货款4350元、支付赔偿金4350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的义务及支付本案执行费618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经本院执行,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经本院查询有关金融机构、车辆管理部门、房屋管理部门等财产登记部门,没有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被执行人广州市荔湾区露鼎锋茶行已注销。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3执92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伍卫东审判员 王宁宁审判员 韩升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罗雁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