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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9民初3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丰汇建材厂与杜建军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丰汇建材厂,杜建军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9民初3500号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丰汇建材厂。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东华北路。经营者:徐志铭,男,汉族,1980年12月19日出生,系该厂厂长,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志明,男,汉族,1967年7月8日出生,系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丰汇建材厂法律顾问,现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被告:杜建军,男,汉族,1963年4月21日出生,现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琴(系杜建军妻子),女,汉族,1968年3月15日出生,现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怀祥,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法律援助中心指��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卫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丰汇建材厂与被告杜建军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对原告的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丰汇建材厂撤回对被告杜建军的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承担;另一半受理费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审判员  张英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苏美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