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民初460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与鲜杜明、冯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鲜杜明,冯俐,四川万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4603号之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商务广场。法定代表人:江宇东,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四川及第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兴华,四川及第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告:鲜杜明,男,汉族,1987年9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被告:冯俐,女,汉族,1986年10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平昌县。被告:四川万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县犀浦镇校园路东段115号。法定代表人:陈万清。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诉被告鲜杜明、冯俐、四川万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我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2017年8月23日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鲜杜明、冯俐、四川万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撤回对被告鲜杜明、冯俐、四川万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63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自行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方利敏人民陪审员 周京燕人民陪审员 叶碧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旻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