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6执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高志远、郝教东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志远,郝教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6执991号申请执行人高志远,男,1973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被执行人郝教东,男,196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本院在执行高志远与郝教东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郝教东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支行营业部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郝教东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支行营业部210412194053账户存款308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绍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邹春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