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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92民初1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陆凤娟与汪瑞芳、蒋华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凤娟,汪瑞芳,蒋华峰,蒋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92民初1777号原告:陆凤娟,女,1950年12月28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天宁区。被告:汪瑞芳,女,1965年12月18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武进区。被告:蒋华峰,男,1975年4月2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武进区。被告:蒋华,男,1991年3月1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051991********,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武进区潞城街道政新村委上濮村**号。本院立案受理原告陆凤娟诉被告汪瑞芳、蒋华峰、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5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员 黄文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何健宏书 记 员 马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