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02执29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海龙与被执行人陈春霞、郭红丽、贾瑞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龙,陈春霞,郭红丽,贾瑞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2987号申请执行人王海龙,男,197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诸市乡任马村。被执行人陈春霞,女,198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文明路中段。被执行人郭红丽,女,汉族,1980年8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上蔡县看花楼村。被执行人贾瑞平,女,196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汝南县汝宁镇龙亭街。申请执行人王海龙与被执行人陈春霞、郭红丽、贾瑞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8月4日立案执行。本院(2015)驿民初字第47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陈春霞、郭红丽、贾瑞平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春霞、郭红丽、贾瑞平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书阁审判员  张建军审判员  职静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袁鹏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