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21执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全贵与被执行人四川瑞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全贵,四川瑞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21执827号申请执行人:高全贵,男,1972年9月16日,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被执行人:四川瑞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峰,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全贵与被执行人四川瑞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2016)川1921民初23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被执行人四川瑞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高全贵借款40万元及利息,垫付的承担案件受理费3650元,承担执行费5900元,但被执行人四川瑞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瑞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通江县有住房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四川瑞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通江县住房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内由申请执行人谢晓红负责监管,被执行人四川瑞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使用,但不得转让、抵押、毁损及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妨碍执行。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申请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裴 茂 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江(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