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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3民初11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市支行与尤启胜、陈乌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市支行,尤启胜,陈乌雪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3民初1132号之一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市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溪美街道成功街3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856303885A。负责人:龚兵,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赖燕凌,该支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佳,该支行职员。被告:尤启胜,男,1967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陈乌雪,女,196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市支行与被告尤启胜、陈乌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市支行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市支行以尤启胜已经归还借款本息为由自愿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并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258元,减半收取计37629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市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筑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萍瑜速 录 员  黄丹妮附: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