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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03执异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徐小禄、王相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小禄,王相义,金小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03执异44号案外人王建其,男,197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案外人王剑峰,男,197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申请执行人徐小禄,男,1972年4月27日出生,住金华市金东区。被执行人王相义,男,1950年6月7日出生,住金华市金东区。被执行人金小燕,女,1952年2月22日出生,住金华市金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小禄与被执行人王相义、金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王相义、金小燕的房屋拆迁款,案外人王建其、王剑峰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王建其、王剑峰称,案外人与被执行人王相义系父子关系。2017年金华市金东新区多湖区块城中村改造,案外人与被执行人王相义的房屋被拆迁,拆迁办将案外人王建其、王剑峰的补偿款(王建其补偿款1255981.78元、王剑峰补偿款1466250.38元)与王相义的补偿款一起打入王相义账户。法院在2017年6月16日作出查封王相义的征迁款650000元超出了王相义户获得的拆迁补偿。法院将案外人的财产予以查封明显错误,请求撤销(2008)金东执字第743号裁定书,解除对案外人所有的征迁款部分的查封。案外人王建其、王剑峰向本院提交了分家契复印件一份;加盖金华市金东区多湖街道上古井村村民委员会、金华市金东新城区多湖区块城中村改造征迁指挥部、金华晏安拆迁调查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业务专用章的证明复印件一份;房屋征收评估初步结果表(认定)三份。申请执行人徐小禄未提交答辩意见。被执行人王相义、金小燕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查查明,本院于2008年3月6日对原告徐小禄与被告王相义、金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2008)金东民初字第794号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8年5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3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用8632元。2017年6月13日,本院作出(2008)金东执字第743号执行裁定,裁定查封被执行人王相义、金小燕在金华市金东新城区多湖区块城中村改造征迁指挥部的征迁款650000元。另查明,2017年8月1日,被执行人王相义开立在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多湖支行账号为01×××64的帐户内贷方余额为2932048.16元,与案外人提供的加盖金华市金东区多湖街道上古井村村民委员会、金华市金东新城区多湖区块城中村改造征迁指挥部、金华晏安拆迁调查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业务专用章的证明中前六项款项之和相吻合。本院认为,本院在2017年6月13日作出(2008)金东执字第743号执行裁定,并向金华市金东新城区多湖区块城中村改造征迁指挥部进行了送达,房屋拆迁款在2017年8月1日打入被执行人王相义开立在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多湖支行账号为01×××64的帐户内。本院在查封时,金华市金东新城区多湖区块城中村改造征迁指挥部未提出异议,事后房屋拆迁款也打入王相义的帐户内。由此可见,本院裁定查封的650000元拆迁款属被执行人王相义,本院查封被执行人的房屋拆迁款符合法律规定,案外人王建其、王剑峰对被执行人王相义的拆迁款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本院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王建其、王剑峰的执行异议。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胡茂弟审 判 员  吴根华代理审判员  许长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薛来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