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1民初4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潘建凤与叶永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建凤,叶永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1民初4770号原告:潘建凤,女,196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晓莉,浙江义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亚萍,浙江义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叶永祥,196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原告潘建凤与被告叶永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潘建凤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建凤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建凤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潘建凤负担。审 判 长 丁金琴人民陪审员 苏丁江人民陪审员 袁晓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云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