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执1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孙维蔚等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维蔚,刘朝辉,王丽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2执1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维蔚,女,196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申请执行人刘朝辉,男,197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被执行人王丽娜,女,198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孙维蔚、刘朝辉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仲裁委员会(2012)京仲裁字第0227号裁决申请执行王丽娜仲裁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八十五万四千七百六十七元六角七分本金及利息等,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人民币十九万四千六百元。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在履行中,经合议庭合议,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目前,申请执行人孙维蔚、刘朝辉尚有人民币六十六万零一百六十七元六角七分本金及利息等尚未受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仲裁委员会(2012)京仲裁字第0227号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主执行官胡建勇执行员 苏向京执行员 李京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博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