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6执恢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俊秋与黄海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俊秋,黄海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6执恢5号申请人:王俊秋,男,汉族,住平原县。被执行人:黄海英,男,汉族,住平原县。本院在执行王俊秋与黄海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俊秋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01)平法民初字第1号案件的执行。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执行时效期限内(两年)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琨审判员 张金亮审判员 刘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伟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