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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30民初3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杨琼与贵州金典盛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琼,贵州金典盛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30民初3749号原告:杨琼,男,汉族,生于1954年11月5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本县。被告:贵州金典盛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瑞金南路134号16层法定代表人:张杰,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杨琼与被告贵州金典盛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杨琼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琼撤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28元,由原告杨琼负担。审判员 陈 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菁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