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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7执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张可昌、石利卫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宁畲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可昌,石利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7执532号申请执行人张可昌被执行人石利卫。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1127民初770号,依法向被执行人石利卫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石利卫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石利卫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石利卫(证件号码:)在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7#钞的存款人民币47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蓝 昕AUT())O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钟晓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