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03执107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洪道银、方志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道银,方志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03执107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洪道银被执行人方志钢申请执行人洪道银与被执行人方志钢,案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06月0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总额62280。本院于2017年06月0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当事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那个人撤销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0803执1079号案件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建平审判员 蓝建军审判员 徐燕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曹 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