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02民初6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王进行与赵艳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进行,赵艳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6146号原告:王进行,男,198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委托代理人:王德排,河南启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艳瑞,女,198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原告王进行与被告赵艳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进行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进行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进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进行负担。审判员 白翠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姬聪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