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3民初2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陈顺江苏被告陕西和美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大荔分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顺江,陕西和美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大荔分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3民初2365号原告:陈顺江,男,汉族,1949年9月27日出生,农民,住陕西省大荔县。委托代理人:党树礼,陕西和谐法律服务有限公司。被告:陕西和美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大荔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晨虹,系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郑孝军,陕西秀林律师事务所。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顺江诉被告陕西和美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大荔县分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原告陈顺江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名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地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顺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陈顺江负担。审判员 杜 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董雪凌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