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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81民初2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瑞金市瑞恒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咸宁市鑫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金市瑞恒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咸宁市鑫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81民初2201号原告瑞金市瑞恒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地址:瑞金市沙洲坝镇洁源村石背岗,法定代表人吴勇仁。委托代理人宋海军,系公司股东,特别授权。被告咸宁市鑫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址咸宁市温泉马栢路12号,法定代表人胡幼龙。原告瑞金市瑞恒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咸宁市鑫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瑞金市瑞恒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瑞金市瑞恒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瑞金市瑞恒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98元,由梁俊平、熊秀平承担。审 判 长  刘 超审 判 员  廖晓津人民陪审员  梁水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峰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