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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7民初8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重庆市合川区金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四川广安恒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瞿仁伦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8073号原告:重庆市合川区金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办处江亭路452号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561612971D。法定代表人:谢春雨,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齐莘,男,1981年5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瞿仁伦,男,1963年8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曾令凡,男,1973年12月20日出生,住广安市广安区。被告:王成,男,1964年3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安市。被告:四川广安恒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安市广安区前锋镇平桥路40号,组织机构代码20985198-1。法定代表人:王成。被告:四川广安恒立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安市广安区前锋工业集中区,组织机构代码71442200-2。法定代表人:王成。被告:广安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安市前锋区广前大道60号,组织机构代码05822950-2。法定代表人:瞿仁伦。原告重庆市合川区金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瞿仁伦、曾令凡、王成、四川广安恒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四川广安恒立化工有限公司、广安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重庆市合川区金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合川区金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瞿仁伦、曾令凡、王成、四川广安恒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四川广安恒立化工有限公司、广安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理由正当,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合川区金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合川区金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文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