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川执字第8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淄博新星典当有限公司、魏海燕典当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新星典当有限公司,魏海燕,孙云修,赫文达,桓台县起凤镇宏通土石方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川执字第8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淄博新星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淄城东路341号。法定代表人:魏心东,董事长。被执行人:魏海燕,女,1967年11月11日出生,住张店区。被执行人:孙云修,男,1965年12月27日出生,住张店区。被执行人:赫文达,男,1949年5月10日出生,住张店区。被执行人:桓台县起凤镇宏通土石方队,住所地,桓台县起凤镇乌南村。法定代表人:孙云修,经理。申请执行人淄博新星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魏海燕、孙云修、赫文达、桓台县起凤镇宏通土石方队典当纠纷一案,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3)川民初字第27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淄博新星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魏海燕、孙云修、赫文达、桓台县起凤镇宏通土石方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淄博新星典当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拍卖被执行人房产,被执行人已将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执行款项履行完毕。至此,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3)川民初字第274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宜宝审 判 员 宓远胜审 判 员 邹庆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司立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