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2民特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5-10
案件名称
宁波市鄞州明衡机械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区云龙镇陈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波市鄞州明衡机械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区云龙镇陈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2民特382号申请人:宁波市鄞州明衡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5579977177)。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云龙镇陈黄村。法定代表人:葛昌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贺浩忠、柴萍萍,浙江易腾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宁波市鄞州区云龙镇陈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原宁波市鄞州区云龙镇陈黄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机构代码为76149201-1)。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云龙镇陈黄村。代表人:叶剑飞,该社社长。委托代理人:董杰,宁波市鄞州区云龙镇陈黄村村民委员会主任。申请人宁波市鄞州明衡机械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宁波市鄞州区云龙镇陈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22日经宁波市鄞州区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宁波市鄞州区云龙镇陈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支付申请人宁波市鄞州明衡机械有限公司垫付款2247890.13元及2017年7月27日前的利息377933.48元,并支付自2017年7月28日起以未付垫付款为基数按月利率0.8%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上述款项于2017年9月20日前支付垫付款1000000元及2017年7月27日前的利息377933.48元,余款于2017年10月20日前履行完毕;上述款项直接汇入申请人宁波市鄞州明衡机械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户名:宁波市鄞州明衡机械有限公司;银行账号:81×××60户行:鄞州银行云龙支行甲村分理处)。若若申请人宁波市鄞州区云龙镇陈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未按上述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则未到期部分视为到期,申请人宁波市鄞州明衡机械有限公司有权一并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戎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赖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