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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30执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邓宏科与许国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宏科,许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30执115号申请执行人邓宏科。被执行人许国强。申请执行人邓宏科与被执行人许国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凤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330民初1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许国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邓宏科于2017年6月22日申请本院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许国强偿还案件款20468.97元,承担执行费207元。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向被执行人许国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义务。2017年8月15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承诺在2017年9月10日之前偿还案件款7000元,2017年12月10日之前偿还案件款13000元,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并自愿放弃468.97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凤县人民法院(2017)陕0330民初1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门延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