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刑终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蔡丹、吕兴等非法拘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丹,吕兴,方东升,周泽磊,刘会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刑终638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蔡丹,女,198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临安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临安市。因本案于2017年3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安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吕兴,男,198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临安市人,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临安市。2007年12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08年5月4日刑满释放;2014年9月9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12日;2015年10月23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12日,同年11月3日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7年3月19日因吸毒、向他人提供毒品被行政拘留20日(未执行完毕),同年3月23日被责令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本案于2017年3月21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安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方东升,曾用名方东新,男,199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临安市人,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临安市。2015年11月13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10日;2017年3月19日因吸毒、容留他人吸毒被行政拘留20日(未执行完毕),同年3月20日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本案于2017年3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安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周泽磊,曾用名周磊,男,1989年1月8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临安市人,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临安市。因本案于2017年3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刘会,男,198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宁国市人,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宁国市。因本案于2017年3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逮捕,同年6月21日被取保候审。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审理临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蔡丹、吕兴、方东升、周泽磊、刘会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2017年6月21日作出(2017)浙0185刑初320号刑事判决,以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蔡丹、吕兴各有期徒刑八个月;判处被告人方东升有期徒刑七个月;判处被告人周泽磊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判处被告人刘会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被告人蔡丹、吕兴、方东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蔡丹、吕兴、方东升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蔡丹、吕兴、方东升、周泽磊、刘会非法拘禁犯罪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对上诉人蔡丹、吕兴、方东升申请撤回上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蔡丹、吕兴、方东升撤回上诉。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2017)浙0185刑初32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钱安定审判员 钱晓明审判员 徐 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纾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