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9民初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高如全与高卫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如全,高卫平,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晋1129民初414号原告:高如全。被告:高卫平。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吕梁市离石区永宁西路华大酒店6层。负责人:武生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晓强,男,该公司员工。原告高如全与被告高卫平、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调解。原告高如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赔偿修车费7288元;2、要求二被告补偿误工损失费(每月)3000元,2017年7月24日起至本案判决执行完毕之日止;3、要求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7年7月24日10时05分许,被告高卫平驾驶A98U76号轿车,沿209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545KM+100M处,因其未靠右侧通行,与反向由原告高如全驾驶的晋JKA6**号轿车相撞,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中阳县交警队第141129420170024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被告高卫平负全部责任;高如全无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出如上诉讼请求,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高卫平自愿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赔偿原告高如全车损款3000元;二、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自愿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高如全车损款2000元;三、案件受理费29元,由原告高如全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关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乔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