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06民初6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龙双全与袁居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双全,袁居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6616号原告:龙双全,男,汉族,1948年11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勇,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居蓉,女,汉族,1946年11月14日出生,住成都市劳动人民二村。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睿,男,汉族,1972年3月20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双全与被告袁居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双全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龙双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龙双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龙双全负担。审判员  吴荣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艺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