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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20民初16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原告唐国章诉被告上海茂元电器成套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国章,上海茂元电器成套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16650号原告:唐国章。委托代理人:陈妤霞,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茂元电器成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宇杰,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国章诉被告上海茂元电器成套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用。本院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屠朝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许 江附:相关法律条文无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