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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271民初3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刘天林与蒋成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天林,蒋成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271民初3181号原告:刘天林。被告:蒋成明。原告刘天林与被告蒋成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天林、被告蒋成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天林向本院当庭提出变更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30000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11月9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现欠到刘天林万悦宾馆涂料工程款35000元,待算。后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5000元,现下剩30000元至今未付。被告蒋成明辩称,事实属实,但经过我自己测量实际欠原告劳务费26000元未付。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提交的证据可证实被告欠款的事实及金额。对于被告的辩称,因被告未提交相关有效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蒋成明支付原告刘天林劳务费3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8元,由被告承担275元,原告承担63元。本判决已当庭宣判,并告知当事人于2017年8月29日前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莉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丽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