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字第4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韩冠楠与石玉洁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冠楠,石玉洁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3字第4279号原告:韩冠楠,男,汉族,1988年9月10日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委托代理人:李煜,重庆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玉洁,女,汉族,1989年8月2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原告韩冠楠与被告石玉洁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冠楠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石玉洁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冠楠诉称,2016年6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书》,约定原告出资100000元购买被告作为法定代表人且独立持股的西安寰球乐思英语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高新校区25%的股权,同时被告承诺对所获利润进行财务核算后按照双方持股比例分配。2016年5月28日、6月19日原告分两次向被告支付共计100000元股权转让款。之后被告既不办理股权转让登记手续,也不向原告分配利润,构成根本违约,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书》;2、被告向原告返还股权转让款100000元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从2016年6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石玉洁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书》,约定原告出资100000元购买被告作为法定代表人且独立持股的西安寰球乐思英语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高新校区25%的股权,同时被告承诺对所获利润进行财务核算后按照双方持股比例分配。2016年5月28日、6月19日原告分两次向被告支付共计100000元股权转让款。另查明,西安寰球乐思英语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00元,股东为被告石玉洁。原告投资后未分红。上述事实,有《合同书》、公司登记信息、收条、银行交易明细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原告韩冠楠与被告石玉洁签订的《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予保护,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原告依照约定履行支付了股权转让款义务,但被告既不办理股权转让登记手续,也不向原告分配利润,构成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该《合同书》应予解除。被告理应返还原告股权转让款100000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韩冠楠与被告石玉洁签订的《合同书》。二、被告石玉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韩冠楠返还股权转让款100000元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从2016年6月3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三、驳回原告韩冠楠的其余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525元,由被告石玉洁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兰 喆审 判 员 陈 婷代理审判员 张元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林 怡打印:相丽华校对:杨凤2017年月日送达 来自: